解读 | 报关单位“多证合一”全面推广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,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(公告〔2021〕113号),决定将报关单位备案(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、报关企业备案)全面纳入“多证合一”改革。
发布者:货之家 来源:http://www.51w2c.com 发布日期:2022-01-17 浏览:910次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1〕7号),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(公告〔2021〕113号),决定将报关单位备案(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、报关企业备案)全面纳入“多证合一”改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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